3zLDqslXbgU chamber.huanqiu.comarticle审慎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红线/e3pu1oj7h/e3pu1ok69近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抓紧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甫一发布,就引起借贷市场强震。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历史悠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民间资金调剂和活跃社会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对以银行为核心的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主要依据2015年最高法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的“两线三区”原则,即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被称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称为自然债务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被称为“无效区”。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民间借贷中高利率催生的“高利贷”“套路贷”和暴力催收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破坏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如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714高炮”等乱象,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此外,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黑天鹅事件的影响,我国民营企业和个体户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疫情之下更为突出。尽管为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从中央到地方提出了一系列纾困惠企的政策举措,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融资缺口,亟待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以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打击高利贷和暴力催收行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运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活水赋能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尽管监管层尚未明确如何降低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到何种程度,但已有不少业内专家和从业人员对降低规定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表示担忧。的确,与传统金融体系相比,民间借贷的借贷方多为信用数据少、缺少抵押物、经营波动较大、难以通过银行方面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坏账率更高,风险更大,民间信贷相对更高的利率是市场长期博弈的结果。如果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设置过低,民间信贷的定价空间进一步压缩,可能会使得民间的小微金融和普惠金融服务机构更加举步维艰,从而导致部分民间借贷资金退出市场。以民间借贷机构的代表——小贷公司为例,根据7月24日央行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333家,同比减少了464家,贷款余额8841亿元,同比减少了400亿元。小贷公司的数量已连续下降了19个季度,跌至5年来的最低水平。而借贷资金的退出,或将让留下来的民间借贷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对借贷方提出更多要求,甚至变相提高借贷利率,使得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进一步提高,这是与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确定要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审慎地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给民间借贷留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与此同时,要真正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是要多措并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市场,尤其引导传统金融机构更多向普惠金融倾斜,让利于企业。1596591140709责编:陈壮迪中华工商时报15965911407091[]
近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抓紧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甫一发布,就引起借贷市场强震。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历史悠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民间资金调剂和活跃社会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对以银行为核心的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主要依据2015年最高法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的“两线三区”原则,即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被称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称为自然债务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被称为“无效区”。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民间借贷中高利率催生的“高利贷”“套路贷”和暴力催收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破坏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如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714高炮”等乱象,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此外,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黑天鹅事件的影响,我国民营企业和个体户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疫情之下更为突出。尽管为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从中央到地方提出了一系列纾困惠企的政策举措,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融资缺口,亟待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以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打击高利贷和暴力催收行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运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活水赋能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尽管监管层尚未明确如何降低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到何种程度,但已有不少业内专家和从业人员对降低规定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表示担忧。的确,与传统金融体系相比,民间借贷的借贷方多为信用数据少、缺少抵押物、经营波动较大、难以通过银行方面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坏账率更高,风险更大,民间信贷相对更高的利率是市场长期博弈的结果。如果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设置过低,民间信贷的定价空间进一步压缩,可能会使得民间的小微金融和普惠金融服务机构更加举步维艰,从而导致部分民间借贷资金退出市场。以民间借贷机构的代表——小贷公司为例,根据7月24日央行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333家,同比减少了464家,贷款余额8841亿元,同比减少了400亿元。小贷公司的数量已连续下降了19个季度,跌至5年来的最低水平。而借贷资金的退出,或将让留下来的民间借贷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对借贷方提出更多要求,甚至变相提高借贷利率,使得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进一步提高,这是与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确定要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审慎地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给民间借贷留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与此同时,要真正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是要多措并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市场,尤其引导传统金融机构更多向普惠金融倾斜,让利于企业。